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722號抗告人合興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甲○○○○○能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司票字第272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