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1號破產人巨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法定代理人甲○○破產管理人 朱增祥 律師
樓之4上列當事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經破產管理人蒐集接管,共得新臺幣(下同)100萬0718元,扣除財團費用3萬1780元後,尚餘96萬8938元,業已分配各破產債權人完畢之情,有破產管理人朱增祥律師提出之分配報告、各破產債權人之匯款帳號回函暨匯款回條聯及破產專戶存摺影本等可稽。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上揭規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結,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游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