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上列原告於民國98年5月5日具狀提起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油車店小段第23之2地號土地,因通行鄰地(即上開同段土地第37地號及同段土地第42地號土地)所增價額。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