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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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包(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應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在案(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七五號),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包(重0點三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核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鄭光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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