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937號
原   告  陳德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余宗澤 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余宗澤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0,000元,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費用,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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