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937號
原 告 陳德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余宗澤 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余宗澤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0,000元,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費用,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