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原告 黃塏茹 被告 朱慧靜 法定代理人 朱曉齡 被告 江旻芯 法定代理人 江淑惠 被告 李俊鵬
林聖貿 高偉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蘇琬能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