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逸皓被告李俊鵬被告江旻芯被告藍佳靜被告 彭有圖 選任辯護人 劉純增 律師被告 沈宥均 被告 許芷瑄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588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6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34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37號、109年度偵字第12143號、10
9年度偵字第12144號、109年度偵字第12145號、109年度偵字第12146號、109年度偵字第12177號、109年度偵字第0000
0號、109年度偵字第12948號、109年度偵字第13290號、10
9年度偵字第13621號、109年度偵字第13797號、109年度偵字第14012號、109年度偵字第14071號、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逸皓、李俊鵬、江旻芯、藍佳靜、彭有圖、沈宥均、許芷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蘇琬能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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