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084號
上 訴 人 林順洲
即 被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念慈老實平等社會福利慈
善事業基金會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