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9月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4年12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胡芷瑜法官何燕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