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販賣麻醉藥品、販賣毒品(不能減刑)及施用毒品、施用麻醉藥品、轉讓禁藥(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視為已減刑)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吳啟民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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