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交上易字第12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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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交上易字第1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上易字第120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過失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177號,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99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在本院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證據,而以本件告訴人先行至路口,被告自應禮讓告訴人先行,又該處是否屬於全天24小時3色管制燈號,亦應詳予調查,且被告無和解之誠意云云。本院查原審法院已就上開情形函台灣省台中市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查明上情,據該委員會函以:本會無法辨明事實,無法鑑定云云(見一審卷20頁)。又被告亦無法與告訴人成立民事和解,乃在賠償金額之差距,非被告無和解之誠意,且在原審判決書已審酌在內,是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陳嘉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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