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員小字第一四六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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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六個月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