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埔小字第七○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零捌元自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按萬分之○
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日
書記官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