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小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36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
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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