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小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36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建霖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九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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