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3年度投簡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簡字第二八一號
  原   告 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 律師
  複訴訟代理 己○○
        丙○○
  被   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庚○○
        丁○○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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