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簡字第二八一號
原 告 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 律師
複訴訟代理 己○○
丙○○
被 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庚○○
丁○○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