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02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0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0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侑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2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侑承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7至9行「嗣於100年4月27日15時3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巷○號其現居地搜索實在場」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嗣於100年4月27日12時4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巷○號其現居地搜索實在場」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雖於警詢時供稱其上手為「 阿華 」,惟查,該「阿華」之人使用電話早經本院於100年2月25日核發監聽票予以監聽,故並非被告供出,此業經調閱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717號案件查核無誤,故被告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