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38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簡字第389號
原   告  連麗錦
訴訟代理人  吳文發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簡字第38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受原告僱用,在新北市○○區○○路○○○
巷○○號2樓,擔任看護工。詎其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
圖,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間某日時,在上開處所,竊取
原告所有黃金項鍊,墜子、手鍊各1條、戒指2個,及黃金項
鍊及幼兒黃金項鍊數條(總價值約新台幣20萬餘元),得手
後離去。嗣為原告發覺,並報警處理後,始查悉上情。案經
原告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偵辦,嗣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3196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997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MARIYAM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在案。按違反保護他
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
第2項定有明文,而原告因被告之不法侵害,而受有損害,
自得依法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為此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
度偵字第3319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100年度簡字第
8997號刑事判決影本各1件附卷可稽。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
認諾,並陳稱:所竊取物品均交付給逃逸外勞PENI,現在已
無法聯絡上等語,原告亦不爭執被告所述,兩造並均於本院
宣判後當庭放棄上訴(以上均見本院101年3月6日言詞辯
論筆錄),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三、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
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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