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556號
原   告  簡淑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吳文山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且未陳報拆除冷氣主機所需費用及相關資料(如鑑價報告或
  估價單),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並依首揭規
  定計算後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街○○巷○號2樓最新建物登記謄本
  。
三、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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