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投秩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被移送人 林宏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1年3月5
日投草警刑社秩字第10100031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林宏明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宏明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1年2月12日23時10許。
(二)地點:南投縣○○鎮○○路○段○○○號( 艾上美 美容美體
工作室)。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在夜間持續以敲擊鐵門及按
門鈴之方式,製造噪音、妨害安寧秩序,滋擾艾上美美容
美體工作室。
二、被移送人林宏明固不否認於前揭時、地敲擊鐵門及按電鈴之
行為,惟否認有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辯稱:伊喝
酒後,到南投縣○○鎮○○路○段○○○號(艾上美美容美體
工作室)找伊配偶 劉桂湘 回家,劉桂湘有下來,但一下子就
離開,老闆娘將鐵門拉下來後,伊有按電鈴及拍門,警方到
場勸阻後,伊不想離去,伊有再按電鈴,伊未騷擾該店家等
語。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在夜間持續以敲擊鐵門及
按門鈴之方式,製造噪音、妨害安寧秩序,滋擾艾上美美容
美體工作室,致該工作室負責人不堪其擾而報警處理等情,
業據證人即艾上美美容美體工作室之負責人 黃美麗 於警詢中
證稱:伊員工劉桂湘之夫林宏明於101年2月12日22時許到伊
店裡找劉桂湘,當時鐵門已拉下打烊,林宏明一直敲打鐵門
及按電鈴,且不停打伊手機,伊下樓叫劉桂湘先帶他回家,
林宏明仍一直吵鬧不肯離去,劉桂湘即負氣先行離去,伊見
劉桂湘離開即進入屋內將鐵門拉下,結果林宏明又一直敲打
鐵門及按門鈴,伊不堪其擾就報警處理,警方也一直規勸林
宏明返家,待酒醒後再處理,警方離開後,伊又將鐵門拉下
,此時林宏明又持續敲打鐵門及按電鈴,當時已經晚上十一
點多,伊遭林宏明吵鬧而無法休息,才又打電話報案等語明
確,並有承辦員警之職務報告1紙附卷可稽。是被移送人林
宏明於夜間拍打艾上美美容美體工作室之鐵門及按電鈴,要
求其配偶劉桂湘出面,劉桂湘出面後因不勝其煩乃先行離去
,被移送人復持續以上開方法製造噪音、騷擾該店家,該店
家因不堪其擾而報警處理,經警到場勸阻仍不從,猶持續以
上開方式滋擾該店家,已足擾亂社會安寧秩序,其辯稱未滋
擾該店家云云,委無可採,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堪
以認定。
三、核被移送人林宏明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藉端滋擾公司行號之規定,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
違反規定之動機、目的、手段、為警查獲後否認非行之態度
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黃俊岳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