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投秩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被移送人   林宏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1年3月5
日投草警刑社秩字第10100031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林宏明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宏明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1年2月12日23時10許。
(二)地點:南投縣○○鎮○○路○段○○○號( 艾上美 美容美體
工作室)。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在夜間持續以敲擊鐵門及按
門鈴之方式,製造噪音、妨害安寧秩序,滋擾艾上美美容
美體工作室。
二、被移送人林宏明固不否認於前揭時、地敲擊鐵門及按電鈴之
行為,惟否認有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辯稱:伊喝
酒後,到南投縣○○鎮○○路○段○○○號(艾上美美容美體
工作室)找伊配偶 劉桂湘 回家,劉桂湘有下來,但一下子就
離開,老闆娘將鐵門拉下來後,伊有按電鈴及拍門,警方到
場勸阻後,伊不想離去,伊有再按電鈴,伊未騷擾該店家等
語。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在夜間持續以敲擊鐵門及
按門鈴之方式,製造噪音、妨害安寧秩序,滋擾艾上美美容
美體工作室,致該工作室負責人不堪其擾而報警處理等情,
業據證人即艾上美美容美體工作室之負責人 黃美麗 於警詢中
證稱:伊員工劉桂湘之夫林宏明於101年2月12日22時許到伊
店裡找劉桂湘,當時鐵門已拉下打烊,林宏明一直敲打鐵門
及按電鈴,且不停打伊手機,伊下樓叫劉桂湘先帶他回家,
林宏明仍一直吵鬧不肯離去,劉桂湘即負氣先行離去,伊見
劉桂湘離開即進入屋內將鐵門拉下,結果林宏明又一直敲打
鐵門及按門鈴,伊不堪其擾就報警處理,警方也一直規勸林
宏明返家,待酒醒後再處理,警方離開後,伊又將鐵門拉下
,此時林宏明又持續敲打鐵門及按電鈴,當時已經晚上十一
點多,伊遭林宏明吵鬧而無法休息,才又打電話報案等語明
確,並有承辦員警之職務報告1紙附卷可稽。是被移送人林
宏明於夜間拍打艾上美美容美體工作室之鐵門及按電鈴,要
求其配偶劉桂湘出面,劉桂湘出面後因不勝其煩乃先行離去
,被移送人復持續以上開方法製造噪音、騷擾該店家,該店
家因不堪其擾而報警處理,經警到場勸阻仍不從,猶持續以
上開方式滋擾該店家,已足擾亂社會安寧秩序,其辯稱未滋
擾該店家云云,委無可採,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堪
以認定。
三、核被移送人林宏明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藉端滋擾公司行號之規定,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
違反規定之動機、目的、手段、為警查獲後否認非行之態度
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黃俊岳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