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湖交簡附民字第4號
附民原告   余柏漢
附民被告   高敦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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