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253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楊慶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間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21條約定,雙方同意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1份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