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248號
原   告  陳玉梅
被   告  林忠勤
兼法定代理  林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4月1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
內湖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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