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五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送達代收人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甯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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