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4號原告 羅櫻花 訴訟代理人 路安 家被告 吳大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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