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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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83號原告 喬志光
陳守義 被告 林重涵
林建民 高雄稅捐處三民分處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8,683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