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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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44號原告 潘姿伊
潘艾伶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設籍於桃園市○○區○○○街○○○號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其中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及提出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暨與被告人數相符之起訴狀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得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原告起訴僅記載被告姓名為「○○○(桃園市○○區○○○街○○號之房屋所有人)」,則該「○○○(桃園市○○區○○○街○○號之房屋所有人)」究係何人確屬不明,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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