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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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34號原告 施顯琦 被告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龍財 被告 丁章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周龍財為被告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身份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173、177、178條規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被告公司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丁章鈞,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周龍財,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惟本件無人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周龍財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身份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