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2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堂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受刑人李俊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卷內各該判決及前案紀錄表可稽,爰依法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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