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10號原告 李秀英 訴訟代理人 李芮誼 被告 吳貴振
吳秉鋐 吳鳳媛 吳秀霞 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吳貴振、吳秉鋐、吳鳳媛、吳秀霞、吳美華為被告吳 馮貴蘭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馮貴蘭係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7年10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吳貴振、吳秉鋐、吳鳳媛、吳秀霞、吳美華等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乙情,有被告吳馮貴蘭之除戶謄本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