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7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耘竹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36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