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背信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除褫奪公權外,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
一、甲○○因背信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沈守敬
法官楊明章法官王浦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金雄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