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91號
原 告 高苑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趙必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FirdaKusumaDewi( 柯素娥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7,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