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748號原告 陳政廷 被告 陳象
陳明智 吳昭連 麥順權 陳姿妙 陳千惠 施振德 施守仁 施振弘 施振興 陳碧珠 陳碧玉 施林秀 葉 施采薇 施采瑩 施采文 陳清和 蔡明憲 陳亦璋 陳彥妃 陳佳鴻 上列三人 廖秀鳳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被告 孫偉真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號
5樓之1 孫偉清 住高雄市○○區○○○○路○○○號15樓
之2 孫偉嘉 住高雄市○○區○○○路○號10樓之3 施國山 住臺中市○里區○○路○段○○○○號 黃陳秀桃 住高雄市○○區○○○路○○○號 陳秀花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陳玉盞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6
樓上列三人共 李本榮 住同上同訴訟代理人被告 陳丁福 住高雄市○○區○○○路○○號之9
陳毓秀 住高雄市○○區○○路○○號9樓 陳毓珺 住同上 黃毓芬 住高雄市○○區○○○路○○○號 陳志豪 住同上 陳皇斌 住高雄市○○區○○路○○○號15樓 施國神 住高雄市○○區○○街○○○號施國山住台中市○里區○○路○段○○○○號 施登鳳 住高雄市○○區○○街○○號8樓 陳施璧蓮 住高雄市○○區○○街○○號5樓 施金萱 住高雄市○○區○○○街○○號 施家財 住高雄市○○區○○○街○○號 施家福 住高雄市○○區○○路○○○號施采瑩住高雄市○○區○○○路○○○號 施林秀葉 住高雄市○○區○○路○○○號施采薇住同上施采文住同上林 劉秋鶯 住高雄市○○區○○路7之3號 劉金錐 住高雄市○○區○○街○○號 邱貴美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劉金柱 住高雄市○○區○○街○○○號 劉松泉 住高雄市○○區○○○路○○號4樓之7 劉金龍 住高雄市○○區○○街296之1號 劉心瑋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黃守民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王黃美玉 住高雄市○○區○○路長安巷30弄3號4
樓上列一人 黃守仁 住高雄市○○區○○街○○○號訴訟代理人被告 黃美香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1之4號
劉蘇蜜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劉秀娥 住高雄市○○區○○路○○號 劉文昌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劉文斌 住高雄市○○區○○○路○○○號2樓 蔣惠珠 住同上 蔣豐憶 住高雄市○○區○○○路○○○號 劉許月娥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劉金珠 住高雄市○○區○○街○號 劉春美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劉春炎 住高雄市○○區○○路○○○號8樓之1 劉榮煌 住高雄市○○區○○○路○○○號14樓之1 劉榮輝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林建營 住高雄市○○區○○○路○○○號10樓之3
9 林高山 住新北市○○區○○路三段43號3樓 劉秀英 住高雄市○○區○○街○○號 林祐助 住新北市○○區○○○路○○○巷20之1號 陳林秀治 住高雄市○鎮區鎮○路○○號 林國基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
號 林郭秀鸞 住台中市○○區○○路○○○號 林秀梅 住台中市○○區○○路○○○巷○號 林慶維 住桃園縣八德市○○街○○○巷○號被告 林雪芬
住桃園縣楊梅市○○街○○巷○弄○號4樓 林雪惠 住台中市○○區○○路○○號 林雅玫 住高雄市○○區○○○路○○○號 林玥妘 住高雄市路○區○○街○○巷○○號 林家賢 住桃園縣○○鄉○○路○○號 林思親 住高雄市○○區○○○街○○巷25之3號 林育仁 住高雄市○鎮區○○○街○○○巷○○號 林玉雯 住同上兼上列四人 張麗芬 住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被告 洪吳昭花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3樓
吳昭連住高雄市○○區○○路○○○號 葉吳昭美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李吳麗月 住高雄市○○區○○路○○號 郭吳麗娥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鄭武錄 住高雄市○○區○○○路○○○號之1 鄭武宏 住高雄市○○區○○街○○號 鄭瑞達 住高雄市○○區○○○路○○○號 鄭庭棻 住高雄市○○區○○○路○○○號之1 鄭筱靖 住高雄市○○區○○路255之1號 鄭燕雪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鄭武璋 住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3 鄭燕琴 住高雄市○○區○○路○○○號4樓 鄭燕蘭 住高雄市○○區○○○路○○○號 黃俊霖 住高雄市○○區○○路○○○號3樓之2 黃綉雯 住同上 黃雅綉 住同上 黃莉婷 住同上 黃怡萍 住同上 黃怡禎 住高雄市○○區○○○路○○號 黃南傑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2樓 黃吉福 住同上 陳俊禎 住高雄市○○區○○街○○號之1 陳秀雲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陳秀麗 住高雄市○○區○○街○○號 陳俊傑 住高雄市○○區○○街19之1號 陳俊健 住高雄市○○區○○街○○號 陳秀娟 住高雄市○○區○○○路○○○號 陳秀慧 住高雄市○○區○○街17之1號 陳俊福 住高雄市○○區○○街○○號 陳水踉 住高雄市○○區○○街○○○號邱 陳如意 住高雄市○○區○○○路199之2號12樓 陳阿華 住高雄市○○區○○○路○○號 陳振山 住高雄市○○區○○○路○○○○號 黃陳葉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上列一人 黃建興 住高雄市○鎮區○○路○○號7樓訴訟代理人被告 呂陳四連 住高雄市○○區○○街○○號
陳啟貞 住高雄市○鎮區○○街○○巷○○號 陳旗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5樓 林界勝 住屏東縣○○鎮○○路○○號 林金珠 住高雄市○○區○○街○○號之1 林天進 住高雄市○○區○○路○○號6樓 曾蔡秀緞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蔡吉義 住高雄市○○區○○街○○○號 林蘭 住高雄市○○區○○街○○○號上列一人 李秀美 住高雄市○○區○○路○○號訴訟代理人被告 蔡佳恩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6樓
蔡易成 住高雄市○○區○○街○○○號 蔡易廷 住彰化縣○○鎮○○路○○○號王 陳春菊 住高雄市○○區○○路○○號 陳聖仁 住高雄市○○區○○路○號 陳錦雀 住台北市○○區○○路六段76巷2弄113
號3樓 陳聖福 住高雄市○○區○○街○○號 陳怡君 住新北市○○區○○路二段249號26樓 陳姿延 住高雄市○○區○○路1之18號兼上列二人 陳香如 住高雄市○○區○○○○路○○號訴訟代理人居高雄市○○區○○街○○號被告 陳儀能 住高雄市○○區○○路○號
余真成 住高雄市○○區○○○路○○○號 余美鳳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余美華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10樓 余進財 住高雄市○○區○○○路○○○號 魏余美金 住高雄市○○區○○○路33之2號 陳明川 住台北市○○區○○路○○○號3樓 陳郭貴 住同上 陳翠燕 住台北市○○區○○路○○○號3樓 陳源盛 住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弄○
○號3樓陳明智住新北市○○區○○路二段40號10樓之
2上列一人 李麗玉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2,113元【計算式:
(內惟段六小段959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5,500元/㎡×100㎡×原告持分比例19/178)+(內惟段六小段96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5,500元/㎡×100㎡×原告持分比例19/178)+(內惟段六小段96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5,500元/㎡×100㎡×原告持分比例19/178)+(內惟段六小段96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5,500元/㎡×104㎡×原告持分比例19/178)+(內惟段六小段123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6,500元/㎡×89㎡×原告持分比例19/178)+(內惟段六小段1233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6,500元/㎡×99㎡×原告持分比例19/178)=1,832,11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500元,尚應補繳12,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