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原桃簡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原桃簡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桃簡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榮春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
02年度偵緝字第1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榮春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林榮春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偵查案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498號),因於審判中由本院按址傳喚及拘提均未到庭,嗣經依法發布通緝後,始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晚間為警緝獲,又本院訊問後乃認被告違反電信法等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裁定予以羈押。茲因被告另涉嫌竊盜案件(現由本院以103年度審原易字第25號另案審理中),經該案於103年10月17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有本院103年10月17日訊問筆錄及押票影本1件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現時既由本院另案羈押中,已無逃亡之虞,是本件前開羈押原因既已消滅,依法應即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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