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20號原告 李昱諄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複代理人 蔡侑澄 律師
李志聖 律師被告松起油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逸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