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万曉玲受刑人徐國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國智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万曉玲足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此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徐國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万曉玲繳納保證金10萬元後,已將其釋放乙節,有本院收據1紙可證。嗣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命受刑人於102年12月24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惟受刑人未到庭且經拘提無著,固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郵務送達證書各1紙在卷可稽。然嗣受刑人業經緝獲,而於103年10月2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憑,是受刑人雖在該案執行中因逃匿而傳、拘未到,惟現既已入監執行,揆諸上開說明,即不得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準此,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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