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54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96年度偵緝字第102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前被訴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惟該條之刑事罰業經立法院修正刪除,並經總統於96年7月11日公布施行,於0月00日生效,是依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盧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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