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21號原告財團法人新北市大觀書社(原名:財團法人台灣省
台北縣大觀書社)法定代理人 林瀚東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複代理人 羅筱茜 律師被告 柯仁壽
柯菊 柯仁杰 柯仁慈 柯素芬 被告宏邦家具行即 鍾禧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零伍拾玖萬肆仟肆佰柒拾元,應徵收第一審柒拾貳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原告僅繳納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尚應補繳柒拾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