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消債調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64號聲請人 林余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並補正本院具有管轄權之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並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自明。又債務人依同條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調解,漏未提出主文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聲請費部分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