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97號原告 陳依琪 被告 王茂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