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33號原告 高俊宏 被告 王舜民
王存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