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28號原告 邱寶毅 訴訟代理人 江玉緞 被告維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仕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及資遣費,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310元,依上開規定暫減免後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