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01號原告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告智冠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文玉 被告 武栯浤 即 武沛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00,000元(249萬股×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