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83號上訴人 吳定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貞瑜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