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49號原告 李慶香 即驛榮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 律師
吳玲華 律師被告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