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簡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附件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調偵字第2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所附附件,應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調偵字第2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附為同署同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顯係裝訂有誤,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