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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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12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
蕭世光 律師 張簡勵如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丙○○○訴訟代理人甲○○
庚○○ 張亞婷 律師 蔡文彬 律師上列一人之複代理人 洪憲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至臺北縣○○鎮○○○段犁舌尾小段第四七地號土地履勘、測量(當事人應逕至現場)。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