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23號聲請人竣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6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3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書記官賴玉芬┌─────────────────────────────────────┐│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8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翌勝電子股│聯邦商業銀│93年12月31日│466,699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