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再字第2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丙○○
現另案於臺灣綠島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即再審原告與甲○○、乙○○間損害賠償再審事件,經核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4,960元,及抗告裁判費用1,000元,均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即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蔡勝雄法官林德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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